安徽发布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大皖新闻讯 应利用现有或者拟建的公园、绿地等,建设或者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面积、可容纳人数等信息;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设置应急宿住区和物资供应点、建立临时医疗点等……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安徽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利用公园等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管理办法》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危险区和洪涝灾害危险区,远离行洪区、水库泄洪区、山洪威胁区,以及高压走廊、油气管道、危化品仓储区、大型化工园区、尾矿库、易燃易爆或核放射物储放地等影响范围和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垮塌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现有或者拟建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和人防疏散场所等,按照规划和标准分级分类建设或者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优先选择社区花园、社区广场、社区服务中心等;乡村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优先选择乡村的办公用房、学校、村民活动室、文体场馆等。

同时,科学划分应急宿住区、应急供水区、应急供电区、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排污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指挥区等功能区域,配置应急避难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物资。

公布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为了方便公众准确找到避难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交通干道、交通枢纽等显要位置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位置指示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居民区、商场、超市、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地及疏散道路交叉口,设置避难路线等引导性标志标识。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完善本地区应急避难场所数据信息,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面积、可容纳人数及避难路径指引等信息。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物、应急避难设施设备及物资储备等,保证其安全和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设备配备及物资储备、管理维护、应急避难演练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启用后应开展避难人员登记

需要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的,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作出启用决定。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启用决定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并配合做好疏散、安置、救助等相关工作。

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避险需求,立即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避难人员登记,设置应急宿住区和物资供应点,保障帐篷、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要;建立临时医疗点,为避难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供水、通信需要。

同时,配置临时应急厕所和垃圾污物回收设施,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组织协调运输力量,做好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维护应急避难场所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志愿服务活动等。

大皖新闻记者 姚一鸣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