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近日,从四川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获悉,新修订完成《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将秉持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宜宾市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修订过程 呈现“三新”

落实上级文件“新精神”。《办法》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四川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1+2”政策的最新文件要求,切实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借鉴他山之石“新做法”。学习借鉴广东、山东、辽宁以及武汉、珠海、鹤壁等省市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最新做法,结合宜宾市实际,于2023年7月着手起草、修订。

集思广益征求“新意见”。2023年8月以来,先后三次书面征求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商协会代表、民营企业代表的意见,两次挂网面向全市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一次专家论证座谈会,集思广益,历时一年修订完成。

保护主体 体现“三增”

增大保护机构范围。将合法权益保护机构从维权申诉中心,修改扩大到宜宾市非公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主要成员单位,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部门(单位)。值得一提的是,宜宾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因地制宜”设置“民营企业维权科”。

增加保护责任主体。为了民营企业诉求渠道多元化,《办法》新增了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要求。

增列部门职责义务。逐条明确列出公安、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义务,希望助企维权工作中既有据可依,又形成合力,是本次《办法》修订的突出亮点。

保护内容 表现“三化”

保护对象的范围“扩大化”。此次修订,将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股人修改为企业经营者,被保护对象扩大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执行事务合伙人、厂长、经理,以及拥有企业经营权的承租人、承包人等。

权益保护的内容“人性化”。《办法》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外,条件允许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正在投入生产经营、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不涉及安全风险的设备、技术资料,一般不予查封、扣押。

平等对待的理念“制度化”。《办法》规定,除国家对特定企业、特定领域、特定行业依法有特别规定的之外,民营企业有权依法获得行政许可,享有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权利,在享受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和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上,条件平等、机会平等。正面回应了“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 (王建明  文/宜新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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