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醉酒跳楼,同桌对饮的他们也摊上事了…

好友相聚,

喝几杯本是常事,

但饮酒有风险,

很多人会在醉酒后失去控制,

甚至做出伤人伤己的行为。

近日,文成法院审理了一起由醉酒引发的纠纷,女子与朋友在饭店聚餐,醉酒后从二楼包厢窗户跳出导致重伤,之后诉至法院要求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春节期间,女子杨某与朋友张某、李某在某酒店二楼包厢喝酒聚餐。酒逢知己千杯少,一来二往三人喝高了。张某、李某两男子互相开着玩笑叫对方跳楼。一旁也喝得晕乎乎的杨某看他们争执不下,嚷嚷着自己要跳楼。几次起身都被张某、李某拦下后,杨某没有罢休,突然趁两人不备冲向窗户跳出。

就此,杨某腰腿部骨头严重碎裂,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她就以同饮者张某、李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两人诉至法院 而张某、李某认为自己多次阻止过杨某意图跳楼的行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同饮者张某、李某在杨某有多次跳楼举动后,有充足的时间将其转移至安全场所,避免其再次跳楼,可他们仅尽到暂时的阻止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饮酒如果出现了人身损害事故,首先要承担责任的是饮酒者自己。至于同饮者需承担的侵权责任比例,因过错程度不同而发生变化。本案杨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约为5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李某各承担医药费10%的赔偿责任,即两人各赔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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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亲朋好友一同饮酒时,如果有人因为饮酒过量而受到伤害,作为共饮者,同样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温州晚报全媒体(记者:赵小娴 通讯员 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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