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低价酒穿名牌 非法牟利被查获

本文转自:三明日报

●范文琦 曾念涛

案情:2017年12月起,巫某亮先后多次从方某(另案处理)和王某胜(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注册商标的白酒和假冒蓝带马爹利注册商标的洋酒及假冒人头马注册商标的洋酒,并在其经营的茶酒商行销售给罗某、王某、张某、曾某、马某、贾某等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81350元。2023年4月23日,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巫某亮经营的茶酒商行当场查获,并扣押了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49瓶、剑南春33瓶、贵州茅台47瓶、人头马19瓶、马爹利蓝带4瓶、马爹利名士1瓶,该批酒品未销售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4410元,巫某亮非法获利16万余元。同日,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扣押了巫某亮销售给罗某的22箱(共132瓶)假冒剑南春注册商标的白酒,后陆续扣押巫某亮销售给马某的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18瓶、巫某亮购买欲交付罗某的假冒剑南春注册商标白酒66瓶。2023年4月23日,巫某亮被宁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3年10月25日,巫某亮的家属代为退出非法获利16万元。

审理:本案经宁化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某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予以销售,销售既遂金额481350元,数额巨大,未销售货值金额7441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巫某亮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巫某亮家属亦代为退出赃款16万元并预代缴罚金,但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量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不宜适用缓刑,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巫某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评析: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体现了经营者的产品、服务质量、商誉和知名度。但一些商家为了牟取蝇头小利,不惜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既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日常经营中,商家在进货时若购买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保留好能够证明货物来源的进货票据,同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责任。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当选择正规渠道,不贪图小便宜,购买到假冒商品时注意保留维权证据,并拨打12315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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