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起诉追回前夫婚内赠与“第三者”的财物,法院支持吗?二审判了

无论男女都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最终势必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离婚后前妻要求返还,还能追回吗?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妻子小廖(化名)与丈夫小钟(化名)于2004年12月登记结婚,于2020年9月办理离婚手续。

2017年9月,小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陶某(化名)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小钟通过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微信转款给陶某累计279047元;陶某通过信用卡、支付宝、微信向小钟转款,合计195288元。

2019年下半年,小钟与陶某分手。

2022年10月,小钟将陶某诉至钟山法院,要求陶某返还同居期间转给其的相关款项。

2023年4月,小廖也将陶某诉至法院,要求陶某对其取得的赠与财产进行返还,并将小钟列为诉讼第三人。

法院审理

小钟在与小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与陶某同居生活,是违背忠实义务、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小钟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给予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陶某,事后亦未取得小廖的追认,既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小廖的合法权益,亦有违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陶某应当全部退还所有的受赠与的财产。

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基础为婚姻关系,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基础消灭。在诉讼时,小廖和小钟已经离婚,双方已丧失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因此在确定陶某对小廖的返还责任时,不宜全额返还,宜对该部分财产予以分割。故小廖仅可主张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

在扣除陶某向小钟转款的195288元、此前返还给小钟的10000元以及两人同居期间小钟的日常生活开支25000元后,法院依法判决陶某向小廖返还24379.5元,同时驳回小廖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小廖不服,上诉至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贺州中院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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