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电梯噪音扰民,找谁索赔?

案件提要

小区电梯设备产生的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的范畴,可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噪声排放是否超标。若噪声超过限值标准,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

认定小区电梯噪声排放是否超标应适用何种标准,被告应否承担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马某于2018年3月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案涉房屋,与妻子、两女儿共同入住。马某一家入住后,因电梯噪声问题曾向小区的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未有回应。为此,马某一家作为共同原告提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诉讼,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对案涉房屋所居楼宇内的住宅电梯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让案涉房屋内的噪声达到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国家标准以下,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等费用。经专业机构鉴定,案涉房屋的儿童房夜间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起居室(大厅)昼间、夜间噪声也超过上述标准的最高限值。

裁判结果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所在楼宇的电梯噪声进行质量鉴定的意见,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可以认定案涉电梯噪声排放超过限值标准。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承担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遂判决某房地产公司限期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案涉电梯运行噪声排放限值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逾期未达标准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00元对四原告进行补偿至噪声达标之日止;向四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及检测费1000元。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电梯住房的日益增长,电梯安全事故的发生越来越引起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房地产开发商针对社会大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更为重视电梯的设计、安全等方面,而对于电梯所产生的噪音是否达标的问题则容易忽略。本案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案涉电梯噪声排放超标,该处理结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同时提醒房地产开发商要关注噪声达标,自觉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警示意义,对类案审理也具有参考作用。

法官手记

甄别居民住宅电梯噪声排放标准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家,是血脉传承的起源,是心灵的港湾,在中华民族精神、文化传承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而房子是家的外在物质载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有些人为了能拥有一套让自己和家人舒适的房子可能奋斗终身。

人们购买房屋时,房子周边的环境和配套设施,其中包括噪声,都是考虑的重点,但电梯噪声在购买房屋时往往被忽视,也不易被察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的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电梯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的范畴。居民住宅区如存在电梯噪声污染的情况,长时间必然会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我国现行的电梯噪声标准主要有三类:行业标准、建筑标准和环保标准,如何确定适用标准是本案查明事实、区分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前提。行业标准和建筑标准排放限值过高,明显不适用于生活起居中卧室这类噪声敏感建筑的要求。环保标准中,《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针对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的情况,明确区分了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和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等生活区域的噪声排放限值,其限值规定更为详细具体。由此,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为认定本案噪声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更为客观、合理。本案基于长期的噪声超标环境对于原告一家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有较为严重的影响和较大的危害,即便尚未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身体损害的严重后果,产生该噪声的责任人仍应进行必要的赔偿,遂判令开发商采取相应隔声降噪措施的同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此裁判结果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又促进房地产开发商自觉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