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九种情形不得转让

2月13日消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太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据了解,为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提高存量土地资产配置效率,市规资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六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办法》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已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作出征收房屋决定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已设定抵押权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违法用地未处理完毕的;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恶意囤地、炒地造成土地闲置且未处理完毕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