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肇事逃逸!淄博一人被判刑三年

10月25日,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围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大曝光”行动,对“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突出交通违法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企业”和“终生禁驾人员”等进行公布曝光,警示广大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守法文明出行。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了3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9月3日7时20分,杜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沂源县荆山路行驶至事故地点,斜穿导向车道左转弯,与张某某正常直行的轿车相撞,造成了电动车骑乘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受伤的肯定一般会是电动自行车方。但交通事故判定责任的原则,从来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违法必担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事故中,杜某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行为,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路面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负次要责任。

9月8日11时30分,高青县克黄线鲁星面粉厂附近发生一起三车相撞交通事故。事发时,李某军将重型半挂车停放在了非机动车道内。陈某玉驾驶电动二轮车绕行重型半挂车时,被同向行驶娄某东驾驶的小型新能源轿车撞伤。此后,娄某东的小型新能源轿车又与重型半挂车相撞,娄某东及其车上乘客李某俊、李某凯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陈某玉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中,娄某东驾驶车辆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遇前方非机动车借道通行时未减速让行,是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李某军驾驶车辆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娄某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玉无责任。

10月14日14时37分朱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沿博山区五岭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撞至前方同向行驶的徐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尾部,致使徐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故中,朱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事故责任。

“五大曝光”行动中,突出交通违法车辆,重点对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及一次记12分的重点车辆进行了曝光,其中,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车辆6633辆,一次记12分的重点车辆20辆。通报了淄博裕诚运输有限公司、淄博胜源物流有限公司等96家高危风险企业。其中1名终生禁驾人员,冯某敏因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事故且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此外,通报1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G205与张苏村路口,G205机动车车速较快,与进出村非机动有交通冲突,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淄博公安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途经此路段,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减速慢行,确保您的出行安全。(白继农 马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