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建设是一项经常性工作

□王平

1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一项经常性工作,要引导党员、干部把他律转化为自律,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纪律教育机制,使纪律教育贯穿干部成长全周期、融入组织管理全过程”。

我们党历来强调培养“自觉的纪律”,一贯重视发挥纪律的教育功能。首次开展的以党纪为主题的集中性学习教育,开辟了我们党开展学习教育的新境界。着力解决了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切实增强。把党的纪律建设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必须深化运用党纪学习教育成功经验,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推动党的纪律建设走深走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原原本本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坚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统筹抓好纪律教育、纪律完善、纪律执行,把纪律教育融入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贯穿干部成长全周期。通过学习党的纪律,进一步锤炼党性、提高政治觉悟和道德修养,不断增强党员的身份认同、价值认同、使命认同,把纪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养成遵规守纪的自觉,在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上取得新进步。

党的纪律为正确行使权力、防止以权谋私划出了底线、设置了禁区,是党员、干部保持清正廉洁的安全防护栏。敬畏纪律、遵守纪律,就能抵御腐蚀、百毒难侵。把党的纪律建设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必须动真碰硬强化纪律执行,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实事求是、毋枉毋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党章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纪律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特别明确了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防护栏”内有充分的安全保障,而自行翻越“防护栏”,必将有掉进万丈深渊的危险。从这个意义来说,“防护栏”具有很强的约束性、强制性,所有党员都必须遵守。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决不能设“防护栏”只是为了管别人,更不能把党纪条规当“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特权,也没有“纪律豁免权”,违纪必查,执纪必严,而且“越往后越严”。

党的纪律既有教育约束功能,又有保障激励作用。把党的纪律建设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落脚点就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使干部在遵规守纪中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党的纪律和干事创业是内在统一的,纪律既明确了不能触碰的底线和边界,也为党员、干部干净干事、大胆干事提供了行动准绳。遵规守纪,就会拥有干事创业的充分自由和广阔空间。有的党员干部“能做多大好事,也能做多大坏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和干事创业内在一致。实践证明,“把纪律挺在前面”,不是要把人管死,而是要管好用活,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通过严纪行、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使“能人”能“干事”,又不“出事”。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勤奋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廉而有为。

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是各级党组织的共同责任。党委(党组)要承担好主体责任,书记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履行好“一岗双责”,一级带一级,切实担负起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责任,当好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及时全面了解分管领域或主政地方纪律建设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敢管敢治、严管严治。抓是本职,不抓或抓而不紧抓而不严,进而使自己分管的领域或主政地方“纪律失守”是失职,责任人责无旁贷。由此,必须严以律己,以上率下,共同把纪律建设提高到新水平。

(作者单位:南京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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