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免费向社会提供
(人民网南京12月1日电) 12月1日,《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明确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八个方面的具体范围,并规定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免费向社会提供。
《条例》规定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政府提供、社会参与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条例》明确省市县乡四级都应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村(居)应当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室,并对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设施配备提出具体要求。在完善服务平台上,要求江苏省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推进江苏热线平台建设,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运营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全天24小时服务。在丰富服务内容上,规定村(居)法律顾问要根据需求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化解等服务,提供法律援助指引和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指引。
为更好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条例》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优先向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特定群体,以及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通过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办事流程、开发个性化服务等方式,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在对上述对象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时免收或者减收法律服务费用,并开发相应的法律服务产品。
此外,《条例》对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保障机制作了详细规定。在资金保障上,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将公共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经费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对薄弱地区扶持上,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的保障和支持,优先向基层、乡村配备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公益岗位、专业人才等必备要素。在税收优惠上,明确法律援助补贴依法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支持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江苏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实施,将有效助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大服务格局,江苏公共法律服务逐步走向全社会共同参与、协同推进的新阶段,群众将享受到更加均等、可及的公共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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