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农时 法院判赔偿

本文转自:南阳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焦典范)5月31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违约误农时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某农业公司与胡某某签订小麦收割协议,约定胡某某准备10台以上收割机,收割小麦5520亩,每亩35元,自收割之日起3至6天内完成,如因收割车辆不足影响进度,需支付合同款30%的违约金。2023年6月1日至3日,胡某某陆续进场8台收割机,收割1130亩小麦,6月4日因大雨未正常收割。后某农业公司诉至社旗法院要求胡某某赔偿违约金及其损失。

判决:社旗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胡某某提供的收割机数量未达到双方约定的10台,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某农业公司合同款30%的违约金。

说法:《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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