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入职4天的会计被电信诈骗,导致公司损失10多万,要不要赔偿?

“你为什么能够那么做

你跟这些有什么关系

我不管你怎么想

反正你把钱拿回来

我们互不相干”

加入QQ群,公司钱款不翼而飞

2023年2月24日,重庆市江津区一家食品公司的会计小何接到了一个电话,一个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人提醒小何,他们公司的对公账户需要年检了,让他们准备资料过去年检。按照对方的要求,小何添加了对方的QQ,并收到了年检的相关资料。

当天中午,小何向负责公司行政事务的白经理说明了公司需要年检的事情。回到办公室后,小何发现自己被拉入了一个QQ群,该群聊除了自己和那名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外,还有QQ备注为杨某和吕某的两个人,而吕某和杨某是小何所在公司的负责人。

一开始,QQ群聊里的杨某和吕某在聊公司合同的事情,小何觉得和自己没关系,并未关注群聊消息。直到QQ群里的杨某发消息给她,询问小何能否正常登录公司的网银,让她查询一下公司账户的余额,小何也并未觉得有异常,就按照杨某所说的进行操作。

紧接着,QQ群的杨某说有一笔14.3万元的款项需要支付,后将收款人账户的信息发到群聊里,并一再强调让小何加急处理。见老板催得紧,小何作为新来的员工,也不敢怠慢,就赶紧把14.3万元的钱款转给了收款账户。

谁料,转完钱不久,就接到了公司老板杨某的电话,小何有点发蒙,赶紧打开QQ群,却发现自己早已被踢出了群聊,小何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她赶紧到辖区派出所报案。

信任崩塌,双方各执一词

十几万对一家小型的食品公司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损失。事发之后,杨某找到小何进行质问。杨某无法理解,小何作为一名财务人员,仅凭QQ群里骗子发的一些信息,没有给自己打电话,也没有跟公司里任何人进行核实,就擅自把公司的一大笔钱转给了骗子。

被害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周女士说,案发时,小何才入职不到一周,还处于试用期,公司并未跟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的资金收支转账平时都是法定代表人吕某自己操作的,而且小何来公司后,公司也没有让她负责资金转账这方面的事情。周女士认为,作为一名专业的财务人员,小何不应该在没有核实清楚的情况下就转账,这件事情的责任完全在小何。

按照公司的说法,会计是没有权限将公司账户里的钱款转账给他人的,网上转账是需要账户密码的。周女士解释,办公室抽屉里放着写有众多用户名和密码的材料,以及转账需要的银行U盾。案发时,小何擅自找出来进行操作。

小何承认在被骗这件事情上,确实是她大意了。自己刚从事会计这个行业不久,经验不足,是骗子太狡猾了,太可恨了,对方催得紧,当时只想着在老板面前好好表现,情急之下,就犯了错。

但是,小何并不认同公司的说法,她感到很委屈,她认为自己进公司以后的确在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小何表示,入职那天,前一任会计并没有跟她交接,当时自己的工作范围和公司的一些账户密码等事情都是白经理告诉她的。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是事实,小何还出示了一段录音,是刚到公司那天,她跟负责公司行政事务的白经理之间的对话录音,录音里白经理正在和小何交代接下来的工作范围和一些注意事项。

而在公司看来,小何刚入职就录音的这一行为目的不纯,他们甚至怀疑,小何可能是和骗子一伙的。

判决小何赔偿公司3.5万元

接到报案以后,警方认为小何很可能是遭遇到了电信网络诈骗,他们立即启动了相应的办案程序,对收款账户进行止付冻结,但发现账户里的钱早已被人分批取走。由于实施诈骗的人员的IP地址等信息都显示在境外,难以追踪,案件的侦查结果并不乐观。

收款人账户信息显示账户的开户人是李某,之后,警方对李某的轨迹及社会关系进行了查询,却发现李某没有在国内的任何轨迹、出行记录及任何信息。

对收款人李某的调查工作遇阻后,警方认为那个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人有重大嫌疑,对此人的身份也做了调查,并对QQ群里的吕某和杨某也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其QQ号码和IP地址也均在境外,暂时无法确定其具体行踪。

被骗走的钱可能还不回来了,被害公司以小何有作案嫌疑为由,也向警方报了案。经过调查,最终,警方排除了小何的嫌疑。2023年8月22日,被害公司将小何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小何赔偿被骗的14.3万元的损失。

2023年12月27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小何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考虑小何和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对风险及损失的分担能力,判决小何赔偿公司3.5万元。

普法时间

Q1:

会计小何没有跟这家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正处于试用期,小何转账的这种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

A1:

一般来说,试用期本身通常也是劳动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在这个案件里,小何没有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她所从事的行为仍然是属于执行用人单位的工作指示范围内的行为,它仍然属于职务行为,所以双方之间存在正式的劳动关系。

Q2: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小何有没有过错?

A2:

从现在的案件事实来看,小何确实存在明显的过错。作为专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她在没有核实收款方身份的情况下,就进行了大额转账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这与专业会计人员岗位的职责要求是不符的。

Q3: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用人单位存在哪些过错?

A3:

从制度管理角度来讲,公司存在非常明显的漏洞,它应该为自己在管理上的疏失和漏洞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财务岗是同时有会计和出纳的,案件中,小何同时承担会计和出纳的职责。其次,小何处于试用期内,就能轻易地获得公司重要的信息和物品,且她在使用极为重要的财务信息和物品的过程中,公司没有任何的监督复核,最后导致大额的资金在缺乏内控环节的情况下,被轻易地转给了实施电诈的相关人员。

Q4:

对于这种类型的诈骗行为,有什么样的措施可以进行预防吗?

A4:

首先,从事相关岗位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其次,不能随便泄露个人信息,包括身份、地址和与公司相关的敏感信息,不能轻信网上人员的相关指示和相关信息,要保持高度警惕。第三,进行资金转账汇款时,在涉及到他人以领导、熟人、同事或者朋友的名义要求转账汇款时,一定要进行相关的身份核实,确定真实身份之后才能进行相关的转账汇款。最后,公司应该将财务制度落实到实处,从而降低被诈骗的风险。

记者 | 沈华钢 郭震宇

来源: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