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校内追逐奔跑被撞倒致7级伤残 该谁负责

在校期间,学生在校园中奔跑追赶时发生碰撞,竟将同学撞出7级伤残,撞人者及监护人、学校分别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对一起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由学校承担40%责任。

去年9月26日晚,大足区某中学晚自习下课后,小武、小乐、小林三人跑出教室,前往食堂购买夜宵。

小乐跑在最前面,小武随后追赶,在几人奔跑过程中,小武打算超过小乐,不料在超越过程中,被同在一侧的小林撞倒。

小武倒地后感到身体不适,捂着肚子一人走到旁边的篮球架下坐着,不一会一名学校保安过来询问小武情况,随即又离开。小武疼痛难耐,在同学帮助下联系到其父亲并告知情况,小武父亲遂将小武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经医院检查,小武构成创伤性脾破裂,左肩部、左肘部及左大腿软组织伤,创伤性休克,代谢性酸中毒。随后,小武进行全脾切除手术,用去医疗费5.5万余元。经鉴定,小武构成7级伤残。

小武及其监护人认为,小武在校园中被撞伤,造成7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学校未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管理和保护义务的教育管理职责,遂将学校、小杰、小林及其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4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武是在某中学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当时学校园内人员较密集,在跑动的学生也较多,存在安全隐患。小武受伤后学校未及时送医治疗,在小武疼痛难耐后才由其父亲送往医院,故校方对小武受到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小武、小乐、小林三人为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其对自身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认识到在人员较密集的场所跑动所存在的危险性,对于危险事物应当进行一定的预防和控制。

三人在跑动过程中,小乐跑在最前,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小武受伤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小武在超越小乐过程中,与在同一侧的小林相撞,小林和小武自己均对小武受到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

法院综合上述责任主体的认定,根据各方过错大小和原因力,确定校方承担40%责任,小林监护人承担15%责任,剩余责任由小武自行承担。综上,法院确定小武受伤造成各项损失为45万余元,被告校方、小林监护人分别赔偿小武18万余元、6.8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直接承担全部责任,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家长是责任的主体,将孩子送到学校读书不等于监护责任的转移,家长还是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不要因为不当行为侵犯其他同学的合法权益,或是导致自己受到伤害。

(文中人物系化名)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朱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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